四川工笔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四川省工笔画学会 (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e meticulous painting Society”(简称SPMPS)。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是由全省有志于推进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中国工笔画有关的专业艺术单位(如院校、画院、社团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坚持党的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全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发展,倡导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学会会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村6组1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业务范围

1、执行党的文艺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艺术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3、组织全省工笔画展事,出精品,出人才,推进全省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4、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建立本学会的网站;

5、组织省内外艺术交流活动;

6、举办各种工笔画培训班、研修班、培育工笔画专业人才;

7、接受个人会员,接受单位会员,扩大本学会艺术影响力,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长期从事工笔画创作和研究,并有较高成就的画家,或由这些画家组成的专业学术组织;

4、单位会员: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并在该市、县注册登记的专业学术团体(单位会员不少于5人)。

5、入会的基本条件:

(1)入选本学会展览三次以上的作者;

(2)入选本学会展览二次并获优秀奖的作者;

(3)入选本学会展览获特级奖的作者;

(4)加入四川省美术家协会的会员愿意加入本会的工笔画作者;

(5)参加全省美展获奖的工笔画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2、会员工作部审查,理事会讨论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3、由会员工作部代表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活动,优先取得本学会的会刊和学术资料;

3、获得本学会服务、参加本学会展览、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问题,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学会会员长期不参与本学会活动者,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本学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被剥夺公民权利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德艺双馨的艺术家;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相当的组织能力和勇于奉献的开拓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副会长王申勇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个人集资和垫资的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的剩余财产(个人集资和垫资的除外),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 2009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版于2023年12月30日理事工作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